〔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漫畫「蠟筆小新」搖屁股令讀者好笑,現實生活中用這種姿勢對著別人,卻會吃上官司!

對著鄰門 還破口大罵

台中市黃姓婦人和鄰居張男不和,張男因車禍而行動不便,黃婦竟罵他「半身不遂」,還專程跑去張男家前,擺出「出恭」(蹲馬桶)姿勢,朝著他家門,學蠟筆小新搖屁股,前後多達55次,張男蒐證後提告,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黃婦。

起訴書指出,黃婦(66歲)和鄰居張男素有怨隙,而張男曾發生車禍,治療後有機能障礙的後遺症,行動不方便。今年6月,黃婦先到張男家附近大罵他「半身不遂、沒天沒良、心腸有夠壞」,張男不願理會,沒想到黃婦變本加厲,7月擺「出恭」的姿勢,朝其住處的門口,不斷地搖屁股。

鄰居不理 她一天來3回

張男繼續隱忍,但黃婦不斷到其住處搖屁股,有時一天來3次,張男後來調閱其住處監視器,發現不到2個月,黃婦連續55次到其住處前,以「出恭」姿勢朝門口搖屁股,忍無可忍之下,委託律師提告。

檢方偵辦時,根據被害人所提供的監視器畫面,認定黃婦以「出恭」姿勢朝張男住處門口搖屁股,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,此行為已足以貶抑及嘲弄他人之人格,構成公然侮辱,因而將黃婦起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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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,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。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,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,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,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。(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963 號民事判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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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,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,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,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,始足當之(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O號判例)。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,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,比比皆是,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,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,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,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,未免過苛。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,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,自屬率斷。(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民事判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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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,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,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,若單純之沉默,則除有特別情事,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,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。(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762 號民事判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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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精神,即依一定事實,足認以久住之意思,住

於一定之地域者,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,民法第 20 條定有明文。是住所,必主

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,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,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

所,故其並不以登記為要件,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,惟倘若有

客觀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,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

住所者,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,一律認該地為其住所。(最高法院 70

台抗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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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解約定金,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,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,以解除契約;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金,以解除契約。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,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,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。(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例)

二、違約金,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,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,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,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,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,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,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。(最高法院 62年台上字第 1394 號民事判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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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文斌律師獲聘為社團法人台南縣建築師公會法律顧問,在專業領域上又獲肯定,希望可以繼續努力,回饋各位的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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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明跟阿花原本是夫妻,有一個8歲兒子阿華。但是因為個性不合,三日一小吵、五日一大吵,於是兩個人決定離婚。因為想保留對方的美好回憶,兩人決定不上法院,自己寫離婚協議書然後去登記。但是兩個人都不知道要怎麼寫…

離婚協議書其實也是一種契約,效力發生在夫妻兩人之間,並未限制一定的格式,只要把重點寫清楚就可以。主要需要表明的有幾個重點:

1.表示離婚的意思

2.夫妻財產的分配

3.子女監護權的分配

4.證人簽名(兩名)

其中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及子女監護權的部份最容易發生爭執。夫妻財產分配的部份,雖說是夫妻自己協議,但是很容易忘記寫上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拋棄」,導致在2年內還是有可能會被請求這部份的金額。(至於什麼是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會在之後的文章中說明)

子女監護權的部份,子女監護權歸屬一定會寫是給那一方,或是共同監護,但是最容易沒寫清楚的,就是如何探望子女的部份。有的協議書寫得很簡略,例如,如果阿明跟阿花的協議書只寫了一個月要讓對方看孩子幾天,卻沒有約定要每月哪幾天可以探望、探望的地點、方式,就很容易有爭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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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蘇律師的免費法律服務時間整理如下

台中部分:周五晚上六點至八點,陳世凱市議員服務處(台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二段119)

雲林部分

ㄧ、每週四下午兩點至五點,李應元立法委員服務處(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505號)

二、每週五下午兩點到五點,丁學忠代表主席辦公室(虎尾鎮行政路6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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