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,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,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,若單純之沉默,則除有特別情事,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,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。(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762 號民事判例)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律師蘇文俊蘇文斌 的頭像
    律師蘇文俊蘇文斌

    律師蘇文俊.律師蘇文斌(台中免費法律諮詢、台南免費法律諮詢、彰化免費法律諮詢、高雄免費法律諮詢)

    律師蘇文俊蘇文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