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,善意父母原則,也就是以往法院通常僅是審酌主要照顧者而去認定監護權,以後如果父母一方有妨礙對方嘆是未成年子女,將會被認定為非善意父母,而不利監護權爭取.立法院院會今天(22日)三讀通過「民法第1,055條之1修正案」,增列「善意父母原則」,未來親權訴訟中,若其中一方隱匿子女,或將子女帶出國不讓對方探視,恐怕會被法官認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,更不利於爭取親權。

  許多名人和另一半爭奪孩子的親權時,常會將小孩帶出國,不讓對方探視,或登上媒體企圖營造有利於自己的情境,意圖左右法院的判決。

  不過,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「民法第1,055條之1條文修正案」,增列「善意父母原則」,未來法官酌定親權時,應評估「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」,如有隱匿子女、將子女拐帶出國等情事,恐怕會被法官認定為非善意父母,而不利於取得親權。

 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,增訂「善意父母原則」,將可以讓小孩獲得最適切的友善照顧。她說:『(原音)我們期待我們民法第1,055條之1的通過,能夠真的讓我們的司法實務可以衍伸出,可以發展出更好的判例,而讓我們的未成年子女真的能符合兒童的人權公約,讓我們的小孩能得到最適合的友善照顧。』

  修正條文也明定,有關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,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,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、稅捐機關、金融機構、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適當人士的結果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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